2023年5月2日,王女士乘坐C6276次列車時與后座楊女士一家發(fā)生糾紛。起因是,楊女士的孩子吵鬧、多次撞前座椅背,王女士與后座孩子家長楊女士交涉時起了爭執(zhí),由于楊女士同行人首先辱罵王女士,沖突升級,雙方對罵,進而演變成一場“互毆”。
本來30分鐘的車程演變成一出鬧劇。其后,王女士將在車上的視頻上傳至網絡,引發(fā)輿論熱議,爭議主要聚焦于“被打后為什么不能還手?”“王女士的還手為什么不算正當防衛(wèi)?”也有一些人在王女士的評論區(qū)分享自己遭遇過的類似經歷。
王女士在事發(fā)當晚報警,并在5月3日做了筆錄。5月4日,她第二次被警方傳喚做筆錄,在派出所呆了7個小時,堅持拒絕和解?!拔沂冀K覺得仗著人多最先惡意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后悔道歉就能和解的話,那以后誰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沒啥后果,這樣的結果我說服不了我自己?!彼诮邮堋赌戏饺宋镏芸返牟稍L時說道。
5月10日晚,成都鐵路公安處發(fā)布通報還原事發(fā)經過,通報指出,“5月2日20時27分,王某某站起轉身制止后排兒童吵鬧,繼而與楊某某發(fā)生爭吵。楊某某同行人首先辱罵王某某,王某某進行回罵。20時28分、29分,本次列車安全員、列車長先后趕到現(xiàn)場進行勸阻和調解。其間,楊某某同行人使用手機拍攝王某某,王某某用手機拍攝楊某某及同行兒童。20時34分46秒,當王某某再次辱罵楊某某時,楊某某用右手手背揮打王某某面部一次。20時34分50秒,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擊打楊某某面部一次。之后,在列車長和周邊旅客勸阻過程中,20時34分57秒,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擊打楊某某面部一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楊某某處500元罰款、對王某某處200元罰款。”
關于第二次還手的原因,王女士稱,“視頻里也能看到對方最開始搶我手機的時候其實就打到我臉了,后面對方也是說砸了我手機賠我,這時候我是孤立一人受到威脅的狀態(tài)。我被打的時候沒有想到對方會真的出手,所以當時腦子是懵的,如果我不還手對方氣焰會更囂張。第一下(還手)沒怎么打到,所以時間非常短地打了第二下?!?/p>
圍繞該事件的焦點,《南方人物周刊》采訪了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萬淼焱,請她對互毆與正當防衛(wèi)之間的界限、該事件被判定為“互毆”的具體細節(jié)認定,以及被打之后如何更大程度地保護自己等問題進行了深入解讀。
萬淼焱指出,公安機關長期以來處理雙方參與的毆斗案件時,一般會在沒有明顯證據的情況下統(tǒng)一推定雙方屬于“互毆”、各打50大板?!捌渲杏凶C據證明無法采集、案情認定困難的問題,也有辦案機關長期以來以傷害結果倒推傷害過程的思維定式。不過這樣有時容易對公眾傳遞一種錯誤的價值觀,即不能通過自身力量去捍衛(wèi)自己的權益,而這與近年來司法高層要求用‘普通人’的視野看待法律問題相矛盾?!?/p>
以下是《南方人物周刊》與萬淼焱的對話:
互毆與正當防衛(wèi)的區(qū)分要看是否“積極還擊”
南方人物周刊:被掌摑的王女士將視頻上傳至網絡后,引起網友熱議的點是她和楊女士一家的沖突被成都鐵路公安處認定為“互毆”,在王女士的案子中,為什么還手成了互毆,判斷依據是什么?
萬淼焱:根據法學界一般說法,“互毆”即是相互斗毆,一般來說是指雙方參與者在斗毆意圖、傷害故意的支配下積極實施的互相侵害的行為,特別是對非基于雙方事先約定的“非真正的互毆”,因為和正當防衛(wèi)都有“受到攻擊后再暴力還擊”的特征,也造成了該類型互毆和正當防衛(wèi)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區(qū)分。
5月2日的這起高鐵列車上的沖突發(fā)生后,網絡上曾一度因為片面的信息傳播而造成了一定的誤判,但5月10日晚成都鐵路警方傳喚雙方進行了詳細的筆錄、調取了車內監(jiān)控視頻,對雙方沖突的過程進行了還原:這場沖突的起因是前排的王女士在入座三分鐘之后,因無法忍受后排楊女士家小孩的吵鬧而起身進行情緒強烈的溝通,雙方沖突升級后都沒有冷靜應對,采用互拍、言語互相辱罵等方式溝通,這一過程中楊女士首先出手打了王女士,王女士隨即還手,并在楊女士沒有還手的情況下第二次攻擊了楊女士。根據這一情節(jié),警方認定雙方存在“互毆”的行為,對雙方分別作出先動手的楊女士罰款500元、后動手的王女士罰款200元的處罰,我認為這一認定考量了雙方的參與程度、事件起因、過錯責任等因素,這一處罰基本公正。
南方人物周刊:互毆與正當防衛(wèi)之間區(qū)分的界限是什么?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一般處理方式是“先動手的多罰,還手的少罰”?成都鐵路公安處5月10晚發(fā)布的通報說明顯示,王某某遭到擊打后用手掌擊打楊某某面部,在列車工作人員和旅客勸阻后,再次用手掌擊打楊某某面部屬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我們是否可以假設,如果王某某被打后只還手了一次,認定可能會不一樣?
萬淼焱:其實對于互毆和正當防衛(wèi)的區(qū)分,警方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常常使用“積極還擊”的概念來進行界定:在一般傷害事件中,面對先出手一方作被動式、最低限度的還擊即是正當防衛(wèi),如果積極攻擊、超過對方攻擊力度進行還擊甚至挑釁后等對方“第一擊”后再還擊,都會被認定為互毆、故意傷害。以5月2日的沖突為例,后排帶孩子的楊女士在扇了前排的王女士一巴掌之后,如果王女士緊接著還手了,一般來說還是屬于正當防衛(wèi)的范疇;但如果王女士在還了一巴掌之后再對楊女士打耳光,那就會被認定為“互毆”。如果運用“積極還擊”的概念來判斷這場沖突,簡單來說王女士被打后的第一次還擊就屬于“被動還擊”,雙方都停手后的第二次還擊就應該屬于“積極還擊”,認定為“互毆”也順理成章。
長期以來,公安機關處理雙方參與的毆斗案件時,一般從案件辦理效率的角度來說,都會在沒有明顯證據的情況下,統(tǒng)一推定雙方屬于“互毆”、各打50大板,這其中有證據證明無法采集、案情認定困難的問題,也有辦案機關長期以來以傷害結果倒推傷害過程的思維定式。不過這樣有時容易對公眾傳遞一種錯誤的價值觀,即不能通過自身力量去捍衛(wèi)自己的權益,而這與近年來司法高層要求用“普通人”的視野看待法律問題相矛盾。
南方人物周刊:其間重要的因素也包括有第三方的勸阻,因此不構成人身危險?
萬淼焱:通過車內的監(jiān)控視頻,我們應該注意到在雙方發(fā)生爭吵之后,車內的安全員、乘務長都很快來到了現(xiàn)場。楊女士動手給王女士耳光時,車內工作人員均在現(xiàn)場,王女士的人身安全應該是有保障的,她的還擊特別是第二次還擊,并不存在排除重大危險、尤其是生命危險的必要性。
南方人物周刊:“四川觀察”公開的視頻顯示,雙方各自動手打耳光之前發(fā)生了激烈的爭執(zhí)與謾罵。
萬淼焱:從車廂監(jiān)控錄下的5分鐘視頻來看,王女士后續(xù)有幾個行為可以被視為挑釁并進一步激化了矛盾:1、高頻率臟話罵楊女士小孩是傻x;2、用手機攝像頭對著楊女士小孩的臉拍;3、楊女士道歉后,她拒絕乘務員到乘務室調解的建議,繼續(xù)進行辱罵,挑釁對方且多次跳起來擺出一副“你打我呀”的表情,明顯具有防衛(wèi)挑撥的性質。
南方人物周刊:通報中提到王某某多次辱罵楊某某,辱罵是否也作為處罰的重要考量因素?
萬淼焱:其實無論是根據要求區(qū)分互毆與正當防衛(wèi)的《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還是普通一般認知,任何事都應該考慮發(fā)生的前因后果:王女士感覺到楊女士孩子帶來的不適之后,選擇了進攻性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不滿,這并不違法,但并不是一種最佳的溝通方式。在雙方矛盾升級之后,王女士選擇使用辱罵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直接導致矛盾從吵架升級到打架,這也被警方視為事件實際的促進因素。
南方人物周刊:王某某稱楊某某的家屬首先對她辱罵,類似人身攻擊,如何定義辱罵?
萬淼焱:法律上對辱罵也是采用現(xiàn)代漢語中的詞義,即用粗野或帶惡意的話侮辱他人。辱罵是侮辱行為中的一種,辱罵和謾罵相比,用詞更加惡劣、情緒更加激烈。
南方人物周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楊某某處500元罰款、對王某某處200元罰款。事件當事人楊某某一家正在申請行政復議,與此同時,王女士也向成都鐵路公安處申請行政復議。她的律師朋友還建議她可以向成都鐵路檢察院控告,撤銷對她的處理結果,這是可行的嗎?這件事最終可能的處理方式是?
萬淼焱:根據《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王女士被公安機關處200元罰款,她依據法律規(guī)定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級公安機關成都鐵路公安處處理復議申請之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如果維持了派出所的處罰結果,王女士有權向鐵路運輸法院就成都鐵路公安處作出的行政處罰提出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來最終裁決該處罰是否合理合法,這是雙方依法救濟自己權利的方式。同時,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對于行政、刑事案件均有法定的法律監(jiān)督權,王女士認為自己遭遇了警方的不公正處罰,當然有權要求檢察機關進行檢察監(jiān)督。
南方人物周刊:王某某拒絕和解,認為對方要得到應有的處罰。她的律師朋友告訴她這種堅持最壞結果可能是雙方面臨行政拘留。這種情況一般會帶來怎樣的影響?
萬淼焱:行政拘留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最嚴格的行政處罰手段,在這起案件中其實雙方的動機、手段、結果都顯著輕微,尚未達到對雙方進行行政拘留的程度,警方以罰款處罰較為合理。同時,近年來全國各地的司法實踐也顯示,行政拘留不構成“前科”,被行政拘留的人員依然有權要求公安機關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對自身、子女影響較小。
被打后,應該怎么辦?
南方人物周刊:公共場所發(fā)生的沖突一般有監(jiān)控和視頻為證,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辨識是哪一方先動手,即使如此,被打者最好的處理方式是不還手?
萬淼焱:面對他人的暴力侵害,“不還手默默挨打”當然不是最好的處理方式,在受到侵害之后,用自身的力量保護自己免遭更大的損失和傷害,都是法律所允許的,但是限度在哪里,這就是法學界、實務界都無法用三言兩語去界定的。
“積極還擊”構成互毆,但你打我一拳之后,我再打你一拳是否屬于“積極還擊”?打兩拳、打三拳又如何界定?這就是一個非??简瀳?zhí)法水平的問題了,并沒有一個金標準,需要就每一個個案去具體區(qū)分。
南方人物周刊:如果不還手,對方繼續(xù)打人怎么辦?普通人要如何保護自己?
萬淼焱:這個問題已經得到了高層的關注。2023年3月,最高檢與公安部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準確區(qū)分正當防衛(wèi)與互毆型故意傷害”,認為“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fā)打斗,對于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xù)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拋開這些生硬的法條,我認為普通人在面臨他人的挑釁、攻擊之時,還是要堅信法律,在毆打初期堅持以防衛(wèi)性動作為主,盡量躲避對方的攻擊,不主動還擊,在對方升級暴力、使用工具之后,再依據正當防衛(wèi)的原則對其進行必要的防衛(wèi),切忌認為自己吃虧了就要去教訓對方、“向對方復仇”,現(xiàn)場打贏了不是真的贏,你在現(xiàn)場吃的虧一定會在派出所里得到多倍的賠償。
南方人物周刊: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怎樣判斷“手段明顯過激”,是否有具體的案例說明?最高檢也公布了七例涉正當防衛(wèi)的典型案例,它們的導向信號是?
萬淼焱:“積極還擊”的概念可以用在一般的行政案件中來判斷“手段明顯過激”。但我國《刑法》也明確規(guī)定了“特別防衛(wèi)”權,它又被稱為“無限防衛(wèi)”權,顧名思義就是指公民在面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時,實施正當防衛(wèi)行為沒有必要的限度限制,對其防衛(wèi)行為的任何后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前些年著名的昆山龍哥案等就是這種情況。
近年來,實務界、法學界都在強調,“法不能向不法低頭”,我們在處理因為嚴重暴力犯罪而引起的特殊防衛(wèi)案件時,不能存在上帝視角,用事后的眼光去看待危險,一定要站在當事人事發(fā)當時的角度去看待防衛(wèi)手段是否適當、適時的問題,不能苛求防衛(wèi)人“點到為止”的防衛(wèi),“法不強人所難”正是這個道理。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正當防衛(wèi)”的概念在刑事司法中越來越多地被適用,但高鐵沖突事件并不適用這一原則,因為這事本不過是生活中因瑣事而引起的民事糾紛。
南方人物周刊:如果沖突發(fā)生在沒有監(jiān)控的公共場所,這種情況下怎么辦?沖突雙方拍下的音視頻可以作為警方辦案的證據嗎?
萬淼焱:無論是沖突雙方還是案外第三人,就案件拍攝的視頻都能作為證據,如果沒有的話,雙方的證詞、第三人的證詞都能成為確定案件的基本證據。
南方人物周刊:如果沖突雙方只有一方動手打人,他會面臨怎樣的處罰?
萬淼焱:如果傷害結果沒有構成輕傷,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傷害結果構成了輕傷或以上,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打架構成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